现代指腹为婚草案
Z说,她很羡慕古代人的指腹为婚,因为可以不用为自己的婚姻烦恼,可以到时到候就嫁掉,而且现代不像古代,古代嫁错郎只有认命,现代不同,有婚姻及离婚法令,不适合,大家就说掰掰呗!
觉得这是相当搞笑的事,如果现代有指腹为婚的事,不知身为现代人的你,会多支持还是反对的呢?不如这样吧!本人代表草拟法案的某人,为大家起草一个指腹为婚草案吧!
毕竟这是个讲求法律的年代,很多事,要有法律效用才得以实施,如有漏洞,尚可修改修改再修改,反正国家最高的法律联邦宪法,也不知改了几回合。
2010年现代指腹为婚草案:
第一条文:所谓指腹为婚的意思,乃两对父母,在婴儿未出世时,互相承诺,如果分别生的孩子为异性,将来长大后,结成亲家。如果同性,就结拜!万一其中一方有任何闪失,就让一切随风。
第二条文:两对父母在作出口头承诺后,必需在较后立下契约,虽然口头承诺也有法律效用,但契约还是必需的。
第三条文:双方父母必须在孩子成年后,先询问孩子是否同意,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,不可勉强,因为勉强无幸福,双方同意的话,就皆大欢喜。
第四条文:双方孩子有权力决定何时才结婚,如果双方互相喜欢,一切如意,如果其中一方不情愿,还是不可强求。
第五条文:双方父母必需同意,如果孩子另有意中人,必须谅解,父母需从小灌输孩子这种谅解,否则出现一厢情愿,因爱成恨就无谓。
第六条文:双方父母必须同意,如果孩子不想结为夫妇,也好聚好散,不可动武滋事。
第七条文:双方孩子必需先相处一段日子,以决定是否想一起生活,如果大家彼此不能配合,就到此为止,免得结了婚才发现性格不合而离婚,造成法庭离婚案件堆积如山。
第八条文:双方孩子必须深谋远虑决定度过此生后,才计划生孩子,避免离婚时,互相争夺孩子,为孩子造成心灵创伤。万一走上离婚之路,双方有平等的抚养权,继续在共同的家抚养孩子到成年,借此给彼此最后的机会。
附加:父母必须有能力培养才可多生,不可“有爷生,冇乸教”,避免为社会增加寄生虫和败类。
第九条文:既然决定执子之手,与子偕老,就必须互相尊重和谅解,对另一半,始终如一,不可始乱终弃,以营造家和万事兴,进而社会安宁,国泰民安。
草案共有九条文,代表长长久久。
此草案,必需先获得社会人士的认同,如果多数者同意,草案再需到国会通过,正式成为新的法令,并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。
特别注明:此法令具有追溯效用,即表示,如果你父母当年有想指腹为婚的对象,如果追踪到有关人士,对方还单身,又你情我愿,还是可以的,否则法令只用于“未来人”,已出世的未婚者,可能会暗槌。
不过,如果有不同意者,此法令将不用在其身上,因为不同意者,也有人权。
另外,如异族者同意,也可采用,因为这不是个强制性的法令,只用于同意者的身上,同意者,就必需遵守条文,违者必罚。惩罚事项,有待另商。
以上废话,纯属搞笑,笑笑过后,可以忘记。
觉得这是相当搞笑的事,如果现代有指腹为婚的事,不知身为现代人的你,会多支持还是反对的呢?不如这样吧!本人代表草拟法案的某人,为大家起草一个指腹为婚草案吧!
毕竟这是个讲求法律的年代,很多事,要有法律效用才得以实施,如有漏洞,尚可修改修改再修改,反正国家最高的法律联邦宪法,也不知改了几回合。
2010年现代指腹为婚草案:
第一条文:所谓指腹为婚的意思,乃两对父母,在婴儿未出世时,互相承诺,如果分别生的孩子为异性,将来长大后,结成亲家。如果同性,就结拜!万一其中一方有任何闪失,就让一切随风。
第二条文:两对父母在作出口头承诺后,必需在较后立下契约,虽然口头承诺也有法律效用,但契约还是必需的。
第三条文:双方父母必须在孩子成年后,先询问孩子是否同意,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,不可勉强,因为勉强无幸福,双方同意的话,就皆大欢喜。
第四条文:双方孩子有权力决定何时才结婚,如果双方互相喜欢,一切如意,如果其中一方不情愿,还是不可强求。
第五条文:双方父母必需同意,如果孩子另有意中人,必须谅解,父母需从小灌输孩子这种谅解,否则出现一厢情愿,因爱成恨就无谓。
第六条文:双方父母必须同意,如果孩子不想结为夫妇,也好聚好散,不可动武滋事。
第七条文:双方孩子必需先相处一段日子,以决定是否想一起生活,如果大家彼此不能配合,就到此为止,免得结了婚才发现性格不合而离婚,造成法庭离婚案件堆积如山。
第八条文:双方孩子必须深谋远虑决定度过此生后,才计划生孩子,避免离婚时,互相争夺孩子,为孩子造成心灵创伤。万一走上离婚之路,双方有平等的抚养权,继续在共同的家抚养孩子到成年,借此给彼此最后的机会。
附加:父母必须有能力培养才可多生,不可“有爷生,冇乸教”,避免为社会增加寄生虫和败类。
第九条文:既然决定执子之手,与子偕老,就必须互相尊重和谅解,对另一半,始终如一,不可始乱终弃,以营造家和万事兴,进而社会安宁,国泰民安。
草案共有九条文,代表长长久久。
此草案,必需先获得社会人士的认同,如果多数者同意,草案再需到国会通过,正式成为新的法令,并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。
特别注明:此法令具有追溯效用,即表示,如果你父母当年有想指腹为婚的对象,如果追踪到有关人士,对方还单身,又你情我愿,还是可以的,否则法令只用于“未来人”,已出世的未婚者,可能会暗槌。
不过,如果有不同意者,此法令将不用在其身上,因为不同意者,也有人权。
另外,如异族者同意,也可采用,因为这不是个强制性的法令,只用于同意者的身上,同意者,就必需遵守条文,违者必罚。惩罚事项,有待另商。
以上废话,纯属搞笑,笑笑过后,可以忘记。
哈哈哈哈哈
你和懶蟲都想婚了是不是?
不然幹嗎設這個法案?
哈
不過,超搞笑的,如果有科技可以檢查出腹中之子或女長大后的樣貌,就更perfect!
回CUIQING:
谢谢笑声!
回骨头:
非也,本人特别在法令中注明的“如果有不同意者,此法令将不用在其身上,因为不同意者,也有人权。”就是要保护自己免受此法令的约束也!你竟然看不明,唉!
还有,现在电脑可以把未来的孩子的样貌弄出来的,你不知道咩?港剧也有做过哦!只要把父母的样貌结合就可以嘛,明星的孩子也给狗仔队弄过合成照嘛!反正都是那个饼印啦!
我昨晚已经用sms告诉你我的目的了~~哈哈~~
至于小孩样貌一事,用电脑技术弄出来的样貌都很丑的哦~~除了金石良缘那套,因为它是以一个童星的脸变成的!